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因偵辦前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的「曲棍球案」,遭監察院以辦案嚴重疏漏為由二度彈劾,懲戒法院昨(3)日再度判「不受懲戒」。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本案僅是因職務法庭認為其情狀「未達懲戒程度之情節重大」而未予懲戒,並非外界所稱陳無任何違失而遭政治追殺,期許陳切勿以結果未受懲戒而自認完全沒錯,但為期平息紛擾,將不再上訴。
2014年時任立委的段宜康,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造勢場合上,指控對手林滄敏擔任曲棍球協會理事長詐領補助款。然而當時承辦檢察官陳隆翔認定林未涉案,僅對協會李姓祕書長緩起訴。
監委高涌誠認為,陳隆翔對李姓祕書長以偽造文書、侵占罪緩起訴,但未論斷她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也沒有將偽造印章、印文沒收,發還李女後結案,嚴重違反辦案程序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提案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然而職務法庭合議庭認為,李女偽簽署押的行為,在法律屬於吸收關係不另論罪,況且陳隆翔已在緩起訴處分書中認定她有偽造署押的行為,而偽造的署押部分,執行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陳隆翔辦案沒有違失,判決不受懲戒。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職務法庭認為本件移送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也沒有「懲戒權耗盡」,其理由是前案判決程序上不予受理,未經實體審查的部分,雖然同涉陳隆翔偵辦本案有無違失行為的同一案件,但移送事實卻不相同,因此沒有同一行為受二次懲戒或已受懲戒判決確定的情況,未違反事不再理原則。
監察院指出,本院就本件移送事實部分未能於前案程序中併案審理,實因本院與職務法庭就監察法「應如何適用的法律見解」存有歧異使然,難謂本院有主觀可歸責性,而本院於上開法律爭議見解確定後,始再為本件移送,並非怠為調查,或有可歸責事由,因此無從於前案程序中為併案聲請,不應認為監察院就本件移送事實已生懲戒權耗盡的法律效果。
監察院指出,職務法庭肯認監察院再次彈劾的程序屬合法有據,才會對陳辦案程序是否有所違失審理,足見外界稱監院違法追殺云云,並非實在,盼社會大眾勿再以訛傳訛。
對於懲戒法院二度判決不受懲戒,監察院認為,兩次判決均認陳隆翔辦理該案有所疏失,尤以本次判決更指摘其「難認已盡發現真實的義務而有違失」,但是因「未達懲戒程度之情節重大」而未予懲戒,並非外界稱陳無任何違失而遭政治追殺。
監察院表示,期待陳隆翔檢察官能就二次均被職務法庭認定辦案違失一節深自檢討,切勿以結果未受懲戒而自認完全沒錯。
對於外界指責監委高涌誠曾稱「本件調查案,就是段宜康委員所提出,難道我們不用給他交代嗎?」及「為了使曲棍球案能翻案重啟偵查,我們想了很多方式,只好以承辦檢察官違法失職為由,進行彈劾」等語,監察院強調,陳隆翔2020年開庭時確認監委未說過上述話,因此大眾不宜再無端揣測。
監察院強調,懲戒法院對兩次彈劾均認合法,監察院依法提出違失彈劾。再由職務法庭確認是否屬情節重大,乃為所應為,並無不妥,至於本案未達情節重大而未予懲戒,核屬職務法庭確立司法人員行為及辦案基準之自律機制,本院予以尊重,為期平息紛擾,將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