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陸資違法來台從事投資行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草案,將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罰則從最高六十萬大幅提高為兩千五百萬元,未依法申報或申報不實、違法轉投資的罰則也從最高三十萬元提高為兩百五十萬。
陸委會報告指出,2017年5月金管會查獲陸資未經許可投資我國有價證券,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金管會裁罰60萬元,但外界評論現行罰鍰金額過低,無法有效遏止違法行為,金管會因此建議修法提高罰鍰額度。
陸委會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除了規範陸資違法投資我國有價證券的裁處外,也涉及陸資違法在台投資事業,因此提出修法,完善陸資來台投資的管理規範。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陸資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投資行為,可處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投資或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而未依規定申報資料、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轉投資未申請、應辦理審定未辦理的陸資投資事業,得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兩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同時,考量陸資投資人來台投資若違規情節輕微,例如陸籍配偶小額投資事業,條文增訂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
另外,委員會也審查時代力量提出的條文,對於故意規避審查許可程序而掩飾或隱匿投資者身份或資金來源,或以借名、冒名方式協助隱匿投資者身份,處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陸委會認為,考量時效性,建議「先行政後司法」,因此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中時 鄭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