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香港01
據大陸《央視》20日報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徐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0萬元人民幣(約1725萬元新台幣),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約43萬元新台幣)。法院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410萬元人民幣(約1769萬元新台幣)。徐鳴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員,曾是重慶原市委書記薄熙來的大管家。
重慶原市委書記薄熙來大管家徐鳴受賄2.2億,一審判監15年。(圖/翻攝央視)
《央視》報導指,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1年,徐鳴利用擔任原國家經貿委對外經濟貿易司外商投資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外資企業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副司長,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副司長、司長、綜合司司長,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市委常委、秘書長,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經營審批、案件處理和人事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5120萬餘元人民幣(約2.2億元新台幣),其中890萬元人民幣(約3839萬元新台幣)截至案發尚未實際取得。
2021年,徐鳴離職後,利用曾擔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案件申訴提供幫助,收受錢款120萬元人民幣(約518萬元新台幣)。
廈門市中級法院認為,徐鳴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鑑於徐鳴部分受賄係未遂,利用影響力受賄係自首,歸案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對其所犯受賄罪可予從輕處罰,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可予減輕處罰。
根據資料,徐鳴歷任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副司長、政研室主任、綜合司司長,是薄熙來擔任商務部長時的部下。徐鳴後來追隨薄熙來南下,調任重慶市委副秘書長、政研室主任,成為其大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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