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事件審理法因為採律師強制代理主義,敗訴的一方要付勝訴者律師費用,為了避免敗訴的人因為勝訴人的律師費太高,無法負擔,司法院擬設「可請求的上限」,但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私下酬金約定,與司法院無關也無從置喙。
司法院解釋,律師得依委任契約所能請求之約定報酬,並不受「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拘束,兩者概念並不相同,有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要針對商業事件審理法律師費設上限,容有誤會。
司法院表示,提供予律師全聯會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是基於據商業事件審理法訂定,目前正依該規定擬訂初稿徵詢律師全聯會之意見,尚未定案,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除商業事件審理法外亂另設標準,與事實不符,應予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