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乘車證給小三用稱被盜 台鐵列車長不構成誣告罪

新增至偏好來源
分享:
高等法院(陳志賢攝)
高等法院(陳志賢攝)

台鐵詹姓列車長為了讓李姓小三享員工優待票福利,將員工通勤乘車證和工作證影本交給李女使用,李女遇上查票謊稱是詹妻,事後藉故落跑,詹男為避免婚外情曝光,向警方謊稱乘車證、工作證影本遭人撿走盜用,檢方起訴詹男涉嫌誣告罪,高等法院認為詹男沒有誣告犯意,不符誣告罪構成要件,判決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台鐵台北運務段新竹車班詹姓列車長,2018年3月將自己的台鐵員工通勤乘車證與工作證影本,交給李姓小三使用。2018年10月16日,李女在新竹火車站以自動購票機購買13元的區間車半價車票1張,途中遇到查票。李女謊稱是詹妻,並出示詹的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本。

由於台鐵規定,員工通勤乘車證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李女在台鐵人員詢問時謊稱未帶證件,甚至報出詹妻身分證字號與生日,之後藉故離去。詹男怕婚外情曝光,一度謊稱將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本交妻子使用,因妻子未妥善保管,遭人撿走盜用,最後見紙不包住火,坦承是他將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本給李女使用。

檢方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起訴詹男,李女則被起訴詐欺、偽造文書罪嫌,一審因李女認罪,並補交票價23元,依詐欺罪判拘50日;另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緩刑2年,命她繳7萬元給公庫。

至於詹男被訴誣告罪部分,一審認為詹男主觀上並無誣告之犯意,縱使詹男確於警詢時作不實陳述,亦不符刑法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構成要件,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遭高院駁回,詹男獲判無罪確定。

中時 陳志賢

標籤:

留言衝人氣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