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男網友「媽媽」性侵 男辯自己太粗魯遭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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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玩網路遊戲與王姓男子相識2年,交情不錯暱稱他為「媽媽」,女網友剛與男友分手出外散心,兩人相約見面,到他中市租住處喝酒,女網友控告王男不理她抵抗拒絕強制性侵,她躲到廁所反鎖,還要強行撬門,她趁隙逃走向警報案。王男否認性侵,稱兩人是情投意合,只因他過程中弄痛對方才遭報復。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判決書指出,女網友因王男的姓名與她母親相似,都暱稱他為「媽媽」。女網友原與男友同住高雄,因分手要搬回台北,王男約她到台中見面,女網友在 104年7月間某日搭車南下凌晨抵台中,王男騎機車載她去買消夜及酒,回王男租住處。

女網友指控兩人看電視聊天到清晨,王男不顧她腳踢、咬臂抵抗拒絕,強行脫衣性侵,女網友趁隙逃到廁所反鎖,王男還企圖撞門企圖撬開門,女網友關廁所內半小時,等候門外沒動靜後出來,王男又衝過去要求「進一步」,女網友直稱「不要」、「我很害怕」等語哀求,伺機逃出,並與綽號「頭目」友人透過網路告知遭強制性侵後,向警方報案。

事後,在兩人的Line通訊對話內容,女網友多次氣憤質問:「不覺得過份嘛?我都求你不要了」、「我一點意願都沒有」;王男才回答:「我知道我的錯」、「對不起」及「我太衝動了」等語。

而王男辯稱,兩人是合意性交,女網友是自行脫衣,僅因他在過程粗魯不慎弄痛對方,導致不悅報復。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王男知道女網友心情低落假意安慰,為滿足私慾強制性交,且矢口否認犯行,誣指對方挾怨報復,犯後態度不佳,依強制性交罪判徒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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