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資深媒體人彭文正追蹤總統蔡英文論文門案遭起訴加重誹謗罪,審理期間因疫情滯留美國還遭法院認定「有逃亡事實」發布通緝,去年10月更發現被註銷中華民國護照,他提告外交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9)日宣判敗訴。
北高行今日公布判決新聞稿指出,彭文正於2021年6月9日持原護照出境赴美,因涉嫌妨害名譽案件,被台北地院於2021年11月19日通緝,通緝令副知移民署,移民署即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禁止彭文正出國。
彭文正所持原護照效期於2022年10月22日到期,同年月19日他向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駐舊金山辦事處函覆彭文正,其因案業經移民署禁止出國,依《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予核發護照,並依同條例第24條第2項第2款及第2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扣留原護照、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原護照。
彭文正不服護照遭註銷,對外交部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彭文正2022年10月19日以所持原護照向駐舊金山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時,經該處以電腦連線方式查核檔案資料,發現彭文正因遭通緝中,經移民署列管禁止出國,駐舊金山辦事處乃廢止、註銷其原護照,並同時扣留原護照且不予核准換發護照,於法核無違誤,因此彭文正請求撤銷原處分、作成核發護照處分,請求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法官認為,《護照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已出國之在台設有戶籍國民,有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1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原處分據此亦載明:「台端如擬返國,可逕向我駐外外館處申請專供返國使用之旅行文件持憑返國。」彭文正自可依循此方式申辦入國證明書等旅行文件持憑返國,原處分自無侵害原告返國的基本權利。法官並特別指出,台北地方法院以彭文正有逃亡或藏匿之事實予以通緝,此為刑事審判權限之行使,通緝是否合法,並非外交部作成原處分時有權予以審查之事項,亦非本院所得審究。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