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姓男子2015年騎機車在林口77鄉道自撞電線桿身亡,家屬認為電線桿沒有緊靠路邊才害得親人喪命,提起516萬餘元國賠告訴,新北地院2日審結認為,游男未戴安全帽、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一半肇責,判決台電、新北市工務局、林口區公所須賠償游家人共77萬餘元。
50歲游男在2015年12月15日騎機車行經林口區嘉寶里斗厝坑附近的77鄉道時,不慎撞上路邊電線桿後翌日傷重不治,事後游母認為台電未未緊靠路邊外側邊緣設置電桿,另負有管理責任的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林口區公所也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家屬也提出516萬餘元國賠告訴。
台電法庭答辯指出,電桿早在1966年間就已設立,但之後道路拓寬,相關單位卻未告知台電遷移,台電設置電桿並無錯誤;林口區公所則辯稱,這段道路屬產業道路,應由農業局養護,且電桿設立與公所無關。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台電設立電線桿時確未緊靠路肩外側邊緣處,應負責任;另電桿設在鄉道上,雖是台電私有財產但也算是公共設施,負責養護的工務局及負責執行的林口區公所也該負責。
但法院也指出,游男未戴安全帽、未注意車前狀況,本身也應該負起一半肇責,經酌減賠償金額後判決台電、工務局、林口區公所應賠償游母69萬餘元、游男哥哥8萬餘元共77萬餘元。本案可上訴。
至於引起意外的電線桿,已在事發後移到道路對側。
中時 陳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