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建銘/綜合報導
去年5月,台北林男與15歲少女小美(化名)在交友軟體「探探」相識交往,並相約至摩鐵開房,林男也將兩人壞壞過程錄下來。2天後林男遭提分手心生怨懟,恐嚇小妹「妳幫我口我就不外流」,小美立即提告「恐嚇」、「偷拍」及性侵2次。台北地院認為,性愛照小美面對鏡頭微笑,判定林男並無偷拍,強制性交也無證據,且林父代償50萬與小美和解。但因未滿16歲女子性交及恐嚇,仍分別判處林男1年10月徒刑、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可上訴。
林男小美相約開房後兩日,林男遭提分手,心聲不滿竟恐嚇小美要外流性愛照。圖非當事人。(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根據判決書指出,18歲林男與15歲小美5月間透過「探探」相識並交往,同月21日下午8時相約至西門摩鐵開房,過程中林男也將小美激戰照過程拍下並分享給小美,事後也將照片剪輯為影片。
然而,兩人激戰後2天後,小美便向林男提出分手,林男大為不滿連續數日傳送恐嚇訊息給小美,「妳幫我口我就不外流」、「明年影片一定很紅」、「不然我問妳媽怎麼處理比較好」,令小美心生恐懼向母親傾訴,全案因此曝光。
小美指控,激戰當天林男擅自拍攝性愛照片,且第一次交歡後,不顧小美拒絕,接連硬上她2次,事後還以拍攝的性愛照片進行恐嚇。
林男回應,當時小美知道我要拍攝照片,我是在小美明知且未反對之情形下,才開始拍照的。
法官認為,小美指控林男強制性交無任何證據,且證詞不一,而性愛照部分,其中3張照片都面對鏡頭,距離鏡頭相當近,其中一張照片還直視鏡頭微笑,事後收到照片也無任何驚訝之意,因此認定並非偷拍。
最後法官仍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製造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合併處林男1年10月徒刑;「恐嚇危害安全罪」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均緩刑3年。令須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5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