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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受刑人不滿服刑無法投票,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北高行今天裁定桃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供林男行使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權。
台北監獄。(圖/翻攝自Google map)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將依法抗告。
法務部矯正署則表示,本案尚未確定,所屬矯正機關是否設置投票處所,將待法院最後裁判結果再行處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於明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林男目前在台北監獄執行,戶籍於民國108年12月遷入北監。
林男主張自己是選舉權人,但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委由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
不過,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今年3月間函覆表示,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監所所在地的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務部權責;如果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即選務機關針對特定身分選舉人,在特定地點設置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男認為,選舉投票日在即,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北高行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民國95年修正施行的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經刪除受禠奪公權宣告者不得投票的規定,因此現行法上,經判處罪刑而入監執行徒刑的受刑人,選舉投票權並不會喪失。
北高行認為,林男年滿20歲,戶籍於108年12月遷入北監,設籍迄至113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於國內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於選舉投票日時仍在監執行。林男是戶籍在北監的選舉權人,應無疑義。
北高行表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在監禁期間,人身自由及附帶的居住、遷徒等權利遭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北高行認為,桃園市選委會辯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來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及立法理由,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為強化就業職能、才藝或技能,以提早復歸社會並達到矯正更生效果為目的,與行使參政投票權無涉。
北高行認為,受刑人縱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仍應以其他方式(例如依法設置適當投票所)保障投票權。
桃園市選委會另外主張,在監獄設投票所是特設投票所,法律並無明文,應立法解決。但北高行指出,遍查選罷法並無「特設投票所」規定,中選會也表示此為學理上稱呼,並無規定,因此法院認為不能以非法律明文的方式限制人民行使選舉基本權,否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北高行認為,林男勝訴可能性不低,明年選舉距今僅剩3個月,林男有選舉權卻無法行使,形同受到剝奪,屬於重大損害,有急迫危險,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投票權,可抗告。(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