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籍男子阮芳勇駕快艇偷渡抵台遭判刑8個月,刑滿移送移民署收容期限屆滿,依法作成收容替代處分。但阮男近日受訪暢談偷渡一事惹議,移民署今天說,依規範處理遣返事宜。

判決指出,阮芳勇於民國113年6月8日上午某時,在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購買船身為玻璃缸船體的快艇1艘,再於同日下午10時許,自寧德市三都港港區駕駛快艇出港,於隔日上午10時19分抵達淡水區淡水老街渡船頭C碼頭,並表明自己偷渡來台。
阮芳勇隨後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送辦,由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考量阮男行為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判處阮男有期徒刑8月;台灣高等法院今年1月駁回阮男上訴,全案定讞。

由於阮芳勇近來接受網路媒體訪問,除談及其過往在解放軍服役執勤狀況,也聊到這次偷渡來台的過程。引發外界熱議。
對此,移民署今天回應表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及第18條之1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入境者,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並予以收容。

移民署說,本案阮芳勇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遭判刑8月定讞,於今年2月刑滿後移送移民署收容;但考量其收容期限屆滿,所以依法作成收容替代處分,由專勤隊定期掌握其在台生活情形,後續將循既有規範及機制,持續處理其遣返事宜。
同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規定,收容替代處分期間,外來人口需遵守處分內容,包括定期向移民署報到或接受訪視等管控措施。
至於期間接受媒體採訪,移民署說,並無明文禁止,但仍須配合相關規範與查察。(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