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3年酒駕致死16件 院檢認應「沒入酒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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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犯公共危險罪如何處罰近來成為社會關注話題,新竹地方法院統計2017和2018審理終結案件最多的就是酒駕公危,酒駕肇事致人於死3年多來有16件。新院檢認為酒駛應修法延長拘留日數外,酒測值達0.5毫克以上,車輛以「犯罪使用工具」沒入,應更能達到嚇阻作用。

新竹地院統計2017和2018終結案件,最多的都是公共危險罪,分別有2717件和2320件,絕大部分是單純的酒駕。

新竹地院院長周煙平說,單純酒駕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對初犯大都判可易科罰金的6個月以下刑期,累犯再逐次加重刑期,若有肇事依被害人情況及是否提告,再加過失傷害罪論刑。

周煙平並說,酒駕致人於死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對被告的判刑,常被民代和民眾批評過於輕判,提出鞭刑等各種修法意見,院方也統計3年來酒駕致人於死共有16件。

其中,重判有期徒刑4到7年的有5件,輕判2年到2年10月有5件,1年2月到1年10月有6件。周煙平指出,被重判的被告都是未自首,亦即肇事逃逸,並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輕判者都是符和自首要件,且與被害人家屬和解。

法務部對酒駕公共危險罪正研擬修法,對酒駕者拘留時從1日,可能延長3日或以上,並到靈堂上課或服勞役等方式,期達到嚇阻作用。

新竹院檢對酒駕者的拘留處罰,普遍認為可依酒測值延長日數,一般上班族若有3天以上未上班,公司有可能依規定解雇,應能讓好酒民眾不敢酒後開車。

「沒入車輛應該最有效!」檢察官林李嘉認為酒測值達0.5毫克以上,整個人就「麻西!麻西!」仍開車上路就構成公危預備犯,使用車輛可修法視為「犯罪使用工具」,宣告沒入。

周煙平說,轎車至少50萬甚至數百萬元,若酒測值達危險駕駛程度,視為犯罪使用工具宣告沒入,對當事人一定很痛,應該是嚇阻酒駕更有效的手段。

中時 羅浚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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