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說,澎科大未依法落實專技人員聘任審核,使陳姓教師持不實文書獲聘,校方處理失當;此外,澎科大辦理海洋2號等產學合作案,未依合約確認業者出航情況,遭海巡署查獲涉違法採捕,因此糾正澎科大,促請教育部改進。

監察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委員賴鼎銘、葉宜津、蕭自佑調查,澎科大於民國98年至99年間未依法落實專技人員聘任審核,並聘任陳姓教師擔任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等專業技術人員,且兼任組長、系主任,及學生事務長等相關學術或行政主管職務。不過經澎湖地方法院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都認定陳師持不實文書向澎科大應徵教師職務,進而獲聘為助理教授。
監委說,之後又因程序瑕疵,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已2次駁回澎科大評議決定,至今未定案;澎科大先前未依法落實審核,且後續處理失當,引發爭議,損害學生受教權及大學聲譽,有重大怠失,應予糾正。至於陳師的教師身分認定與薪資是否追繳,也請教育部積極會同銓敘部督導澎科大依法辦理。
此外,監委指出,澎科大就「水肺潛水船艇操作實務增能培訓案」與業者簽訂「產學合作合約書」,約定自108年8月起至109年7月底止,由海洋遊憩系以「海洋2號」、「海運6號」及「橡皮艇」等履行60次出航次數船艇課程,若未達航次則自動延長至屆滿,提前達標就終止合約。

監委說,產學合作案是以相關產業人才培育為目的,但合約內容卻只約定由學校提供勞務服務,且澎科大承認沒有安排學生實習內容,不符產學合作法定宗旨,有嚴重違失。
監委指出,澎科大未依合約積極確認、查核船艇出航情況,只憑業者提供航次資料而認定出航次數,沒有主動追查未依期限付款及已追繳超過使用範圍的租金等,並任由系所簽訂未正式立案的「契約書備忘錄」而延長期限,更擅自以通訊軟體同意廠商繼續使用船艇,還遭海巡署查獲涉違法採捕,整體履約管理鬆散、便宜行事,有重大疏失。(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