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則緯/綜合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圖/示意圖/取自Google Map)
2020年12月17日下午2時許,一名黃姓男子在台南市駕駛貨運曳引車,閃避不及撞到停在路肩的一輛工程車,導致車上2人當場死亡,如今判決結果出爐,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黃男在前年開著拖車沿著台南市北門區台61線公路南向車道行駛,未料在行經一處外側車道時,車身突然向右偏移,因閃避不及而撞上停在該處路肩的一輛工程車,車上2人遭黃男不幸撞擊身亡。
一審及二審考量黃男在警方到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立即承認為肇事人,且事後也坦承犯行,並與其一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犯後態度良好,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檢方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