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真/綜合報導
苗栗一高中男學生和同班女同學交往,小情侶難忍慾火,每週3次在學校教室、廁所和地下室等處發生關係,女方父母得知後,怒向男方提告求償,男學生母親不滿,反控是女學生為滿足自己性需求,導致「兒子處子之身被損」,認為女方才該賠償。但法官認為案發時男學生已滿16歲,判男學生和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賠償女方20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男女雙方為高一同學,交往後從2020年12月到2021年3月,以每週3次的頻率,在學校各處發生關係。戀情曝光後,女方家長控告男學生故意不法侵害女兒的貞操和性自主權,要求賠償50萬元。
男學生母親認為,整起事件是「男歡女愛,兩小無猜」,兒子也沒違反女方意願發生關係,只能怪雙方家長督導不周,不能只怪兒子。她還表示,當事人雙方都未成年,在少年法庭時也都捨棄抗告,陷在女方卻為了利益提告民事訴訟。認為兒子是為了滿足女方性需求才會發生關係,並非故意侵害女方身體完整,「反倒是女方找我兒子解決生理需求,毀壞我兒子的處男,應該是女方賠償我們才對」。
法官認為,案發當時男方已16歲,女方僅15歲,認為未滿16歲的男女思慮欠成熟,難以理解性關係的意義,因此認為男方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關係,確實侵害其身心健康及性自主權,考量雙方財力後,一、二審均判決男方與其法定代理人須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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