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費公有停車格長期遭占用 苗縣府修法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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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苗栗縣未收費公有停車格逾3000格,民眾反映屢遭長期占用,苗栗縣務會議今天通過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擬將免費公有停車場納管可強制移置違規車輛。

未收費公有停車格遭長期占用,苗栗縣府29日通過修正草案,將公有停車場全數納管。 (圖/苗栗縣政府提供)

苗栗縣政府工務處表示,修正草案所稱公有停車場係指設有停車場標誌、標線的停車場,包括路邊停車場、路外停車場、高架橋下及地下道上方畫設停車格的停車場(視同路外停車場)。

工務處統計,全縣公有收費路外停車位有3846格,其中3173格未收費;路邊停車位2503格,有211格未收費,總計未收費公有停車格達3173格。

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修,工務處表示,原僅規範收費公有停車場,今天提案修正更名為「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且草案讓各停車管理單位有法可循,未收費停車格也可一併納管。

工務處指出,過去屢有民眾反映公有免費停車格遭長期占用,但礙於缺乏法源規範,修正後的自治條例草案將公有停車場全數納管,明訂違規車輛移置及後續拍賣等規定,有助解決免費停車位遭長期占用問題。

草案中除規範公有停車場最高上限的收費標準,計次收費為大型車每次新台幣200元、小型車100元、機車30元,計時收費為每小時大型車30元、小型車20元、機車10元,計月收費為每月大型車3200元、小型車2400元、機車500元。

另外,路邊停車場得以月租方式收費,但須先送縣府審查,且不得指定停車位。草案同時增訂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收費費率按車輛型式、收費方式,實施差別費率。

草案經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將提請苗栗縣議會審查通過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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