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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籍遊客鯨井亮治於屏東後壁湖潛水時耳膜破裂而溺斃。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各判刑林姓教練和妻子1年、10月,二審認為林姓夫妻自首而各改判8月、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108年8月15日一名日籍遊客潛水溺斃,林姓教練和妻子二審遭判刑8個月、6個月。(圖/翻攝畫面)
判決指出,林姓教練和日籍妻子王姓女子均領有潛水教練資格,在屏東縣恆春鎮經營潛水店;民國108年8月間,林姓夫妻招攬日籍遊客鯨井亮治夫妻和女兒等人前往恆春鎮後壁湖,進行3天開放水域水肺潛水活動。
108年8月15日,恆春沿海陣風9級,浪高2至3公尺,水中能見度2至3公尺,天候不佳;當日上午10時許,林姓夫妻於後壁湖軟珊瑚區對鯨井亮治進行耳壓平衡訓練,鯨井亮治反覆下潛上浮18至20次,有耳壓平衡困難症狀。
當日中午,鯨井亮治於後壁湖出水口處下潛,因水中壓力致耳膜不適,自行作耳壓平衡動作;之後林姓夫妻再帶著鯨井亮治往下潛,鯨井亮治突失去蹤跡,直到下午2時許於後壁湖出水口離岸約100公尺處被發現,送醫後宣告不治。
檢警相驗查出,鯨井亮治於水中下潛時,由於右耳耳壓無法承受水中壓力,導致耳膜破裂、內耳聽骨損壞出血,於水中喪失平衡感而溺水窒息身亡。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定,林姓夫妻未及時發覺並處理鯨井亮治的耳壓平衡困難症狀,進而導致鯨井亮治失蹤後溺水身亡,且林姓夫婦均否認犯行,迄今未與鯨井亮治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林姓夫婦1年、10月徒刑。
案經林姓夫婦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函詢潛水教練專業協會後,認為林姓夫婦判斷鯨井亮治有「逆向阻塞」,為減輕耳朵不適須停止上升,須稍微下降來排出滯留的空氣,案發當時的處理並未違反注意義務。
二審另指出,林姓夫婦於案發時報警、協助搜救,未逃避教練身分且有帶團學員溺水死亡的事實,符合刑法自首減刑要件,審酌2人的過失程度後,改判林男8月徒刑,王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林姓夫妻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予以駁回,全案定讞。(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