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執業律師
最近因為誠品同名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很多人認為為何搬家公司會敗訴十分不解。說人會同名同姓,同樣的商店、商家在名稱上也會同名同姓,舉例來說在花蓮市區,叫弘宇的商家就有好幾間,有知名甜點店、賣車子的、賣窗簾的,大家都叫一樣的名字,可是為何就沒有商標糾紛,主因是因為不同行業類別使用同個名字不會有影響,除非這個商標有形成特殊性價值,有借勢得利的行為。
因此近期誠品集團跟同名搬家公司的商標爭議,絕對不是因為同名爭議,而是有明確侵害商譽、商標的行為。從法律要件跟判決書來看,會發現誠品搬家試圖透過輿情壓力塑造被大財團趕盡殺絕的形象,試圖導向敗訴的不合理性,但實際研究這個案子,就會發現搬家公司在吃誠品集團的豆腐,例如公開受訪說要借鏡誠品集團的形象,讓人覺得是搬家界中的精品,或是在Line的廣告中試圖混淆消費者,導致消費者會誤以為誠品搬家跟誠品集團有關聯,這種明確侵害商譽的行為,會敗訴真的不意外。
舉實例來說,今天一家名叫威宇的牛排館,恰好跟一家科技公司集團同名,開設多年不會被告,就是因為沒有侵害商譽的行為,而且這個名稱沒有形成特殊品牌價值,反過來說誠品二字,對台灣人來說是一個文化符碼,具有特殊性意義,因此在法律上的價值判斷就會不一樣。
現在媒體極力帶風要塑造只要叫誠品,全部都要改名的謬誤,在法律人看來,是一件非常不道德的行為,只要有看過判決書的專業人士,就會知道法官判決並不恐龍,反而是很正常的侵權行為判決,就像賣牛肉麵叫誠品牛肉麵,但不對外宣稱要做成跟誠品一樣精品的形象,單純只是名字諧音的話,基本上根本不會被告,因為符合不同產業別的要件使用。
一個商標信譽的經營絕對是曠日費時、需要花費無數成本累積的,因此商標法才會明定一些要件去保護品牌,因此透過偷吃步的方式借用別人商譽來獲利本來就是違法行為,而從誠品集團的聲明來看,其實幾年前就已經溝通過了,只是搬家公司不願意進行改善,且一審判決從不同行業不影響,到舉證出搬家公司利用誠品商譽獲利,才被判決敗訴。
從這件事的輿情角度來看,可以發現台灣人理盲又濫情,很容易被煽動的特性,就像一般車禍事故,都會死者為大,就算是死掉的人違規造成意外,另外一方都要負起賠償責任,很多人說要聲援搬家公司,抵制誠品,只是被搬家公司哀兵策略吸引,實際上忽略違法的本質,台灣要成為更進步的國家,法治國是最優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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