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今(4)日針對桃園埋屍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檢方與被告雙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13年有期徒刑。23歲王姓男子去年8月間,持香氛玻璃罐重擊26歲鍾姓女友頭部致死,事後帶著鍾女6歲女兒開車前往龜山區挖洞埋屍。

案發於去年8月27日清晨6時許,王男與鍾女因家庭開銷、鍾女女兒學費等問題在八德區租屋處浴室內發生肢體衝突。王男盛怒下拿起浴室內的玻璃香氛罐,多次敲擊鍾女右額和鼻樑,導致鍾女右額部挫傷合併撕裂及鼻樑開放性骨折,因頭部外傷造成創傷性腦損傷而不幸死亡。
確認鍾女已無呼吸心跳後,王男為掩蓋死因,用黑色塑膠袋裹住遺體塞入橘色塑膠桶內,放置在汽車副駕駛座。他隨後帶著完全不知情的女童,駕駛賓士車前往桃園龜山區樹人路偏僻處挖洞埋屍。
埋屍後王男返回租屋處佯裝若無其事,但同住的邱姓、許姓友人發現鍾女失蹤後不斷追問下落。在王男父親獲悉並勸說下,王男才向八德警分局自首殺人,警方隨即前往棄屍地點尋獲遭掩埋的鍾女遺體。檢察官偵結後依家暴傷害致死、遺棄屍體罪嫌起訴王男。
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時,王男承認犯案認罪。國民法官審酌,王男奪走鍾女寶貴生命,使家屬天人永隔、無法挽回,情節重大,且犯後為掩飾罪行埋屍滅證,行徑惡劣。國民法官痛批,王男棄屍時竟帶著被害人年幼且對事件完全不知情的女兒同行,行為令人髮指、泯滅人性,堪稱冷酷殘忍、令人難以接受。
國民法官認定,王男棄屍目的是為避免犯行被發現,並非傷害致死的當然結果,因此分別涉犯兩罪。一審考量王男雖符合自首規定予以減刑,且雖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但已初步賠償60萬元,顯示有相當程度悔意,綜合被告學歷、經濟與生活情況,及家屬希望重判等意見,依傷害致死罪判處11年、遺棄屍體罪判處2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檢察官與王男均對一審判決不滿提起上訴。檢方主張原審沒有詳細評價鍾女頭部、上肢和腹部傷勢,且王男案發後有洗血跡、清除地上玻璃碎片等滅證動作,加上未與鍾女母親達成和解,認為判太輕。王男和律師團則主張,一審雖認定符合自首規定可減刑,但沒有說明如何依法減刑,且刑度過重,導致刑度像是未適用減刑規定一樣。
高院合議庭今日認定,檢察官在一審辯論時,傷害致死部分求刑11年,原審也判11年,量刑已斟酌整體證據及辯論意旨,沒有漏未評價或量刑過輕情形。至於王男部分,一審已認定符合自首而予以減刑,在處斷刑區間已充分審查各項因子,也參考被害人家屬意見,沒有任何違法不當。合議庭據此駁回檢辯雙方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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