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張國明控鍾德美非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 更一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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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社

長榮集團張國明、張國政兄弟興訟,確認張榮發慈善基金會109年4月18日起董事長為吳景明、非鍾德美。張姓兄弟一二審勝訴但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改判張家敗訴。

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長雙胞案,長榮集團張國明(圖)、張國政兄弟興訟,一二審勝訴,法院確認董事長是吳景明、非鍾德美,但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1日改判張家敗訴。(圖/資料畫面)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鍾德美宣布散會、消極不行使董事長職權,張國明等9人在會議經鍾德美宣布散會後留在現場,並推舉張國政為臨時主席後續會議,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即非合法,因此張國明、張國政及吳景明等人的主張無理由,改判敗訴。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張姓兄弟及吳景明提告主張,鍾德美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任期應至109年1月10日屆滿;基金會於109年4月17日召開董事會,原將董事改選案列為第10案,開議後經董事張國政提出變更議程之動議,欲將董事改選案改列為第1案,原任主席的鍾德美未就變更議程動議案表決,恣意宣布散會並離開現場,不生散會效力。

張姓兄弟指出,他們與在場其他董事共9人,推舉張國政擔任主席繼續開會,經半數以上即8名董事通過解任鍾德美董事長職務,及選任吳景明擔任第9屆董事長之決議;基金會董事長已非鍾德美,而是吳景明,但是鍾德美卻仍以基金會董事長自居,因此提起本件確認訴訟。

一審判張姓兄弟等人勝訴,確認慈善基金會與鍾德美之間自109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慈善基金會與吳景明之間自109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

鍾德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去年5月間駁回上訴。鍾德美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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