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關就得付出18萬罰金!桃園去年(113年)發生一位貴婦開著保時捷休旅車,在國道上拋錨竟然拒絕拖吊救援,硬要等親友救援,當下被警察開單時還謊報身分,相關刑責也曝光。
事發現場。(圖/翻攝畫面)
整起發生在去年5月12日晚間9點47分,地點在國道1號北上77公里湖口路段的事件,據新竹地院的判決書記載,來自桃園的50歲羅姓女子(以下簡稱被告),開車行經該處時因為沒油熄火,整輛車被迫停在中線車道,警方趕抵時告訴她要配合拖吊救援,「因國道是高速、封閉型態道路,當天下雨、該路段沒有照明,可能發生追撞事故,造成用路人安全之虞,且車輛拋錨已經造成回堵數公里」,但被告卻因不滿拖吊業者收費坐地起價,也想要避免車輛因為拖吊而受損,拒絕配合警方的勸導,硬要等親友送油過來救援。
判決書內容記載,整起事件當時導致後方嚴重回堵數公里,「前後佔據車道長達1小時多,另被告遭員警舉發開單時,「又未經授權或同意,謊報妹妹的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並在罰單上簽下妹妹的名字」,但羅女對此全盤否認,表示「交通大隊說可以給我一小時的時間…妹妹男友已經送油過來,拖吊業者想就地起價,原本1500元,之後又暴漲到3000至5000元,被指控謊報身分則是因為我身上剛好有妹妹的證件,就將妹妹的身分證字號報給警員,當時一時緊張才報錯」。
事發現場。(圖/翻攝畫面)
但新竹地檢署調查後並不採信,檢方起訴書中指出「被告明知車輛佔用國道車道,對其他用路人有高度風險,並已造成車流回堵,仍因想避免車輛因拖吊受損、拒絕拖吊移車,加上冒用妹妹身分偽簽,依據警方職務報告、隨身密錄器錄影以及高公局監視器影像截圖和證人(羅妹、警員)證詞,認定被告因自身疏失導致車輛拋錨,為一己之私占停駛長達1小時12分,將個人利益置於公眾往來安全之上,又冒用他人身分簽收罰單,法紀意識薄弱、不易輕縱」。
新竹地院法官也和檢方持相同看法,判決書中寫道:「被告的車輛拋錨占用車道,後方未依規放置警告標示,但卻不聽從警察勸導、拒絕配合拖吊,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甚鉅,又隱匿身分逃避處罰,冒用妹妹名義,損害妹妹、警察及交通機關裁罰稽查正確性,所為均屬不該」,法官最後考量羅女犯後態度、動機、智識程度,依涉犯《刑法》公共危險判她5個月徒刑、偽造文書方面2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6個月徒刑,但可易科罰金18萬,也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