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開車行經嘉義縣中埔鄉大義路與司公廍附近交岔路口,突然撞上被另1部車撞擊彈飛的男子,被依肇逃傷害罪起訴並簡易判決,但郭男上訴,法官引用大法官釋字第777號對「肇逃」的解釋,判決郭男無罪。
郭男於今年2月8日上開車行經嘉義縣中埔鄉大義路與司公廍附近的交岔路口,剛好曾姓男子徒步穿越路口,走到路中央時交通號誌變成紅燈,曾男站在行車分向線上,遭李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撞擊,彈飛到對向車道,此時號誌轉為綠,郭男開自小貨車撞到曾男後離去,曾男頭部外傷、腦震盪,檢方依肇事致人傷害罪起訴,獲地院簡易判決,郭男不服提起上訴。
嘉義地院撤銷簡易判決,由法官開合議庭審理此案,法官勘驗案發當時其他車輛的行車紀錄器、路口附近超商監視器,認為郭男於綠燈亮時起動車子,曾男突然彈飛到他行車的車道,時間僅有1秒,此時郭男踩煞車又扭轉方向盤閃避,這些連續動作超過1秒,顯見郭男沒有足夠的時間應變突如其來的變化。
法官認為郭男對此車禍發生沒有故意或過失,依據今年5月司法院公布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7號對「肇逃」的解釋,判決郭男無罪。
中時 廖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