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和進電子總經理龔俊仁,被控2013至2015年擔任董事長期間,涉嫌以虛偽交易掏空公司資產上億元,資金流入私人帳戶,涉及財報不實,案經檢察官複訊後,上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龔俊仁獲准,龔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4)日裁定駁回,龔俊仁羈押禁見確定。
高院認為,原審經訊問後,審酌全卷相關事證,斟酌偵查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以龔俊仁涉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1項第1至3款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併考量和進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的上櫃公司,所涉違反證交法犯罪事實對金融交易秩序的影響很大,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的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保障、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有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抗告意旨沒有足以推翻原審羈押要件認定的事證,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