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過後,暑假出國旅遊又成了國人熱門首選,國人喜歡到藥粧店採購,在國外大買特買的同時也要注意所購買的產品是不是醫療器材,對此,食藥署提醒,出國旅遊想攜帶或郵寄醫療器材回國,要先注意相關輸入規定,避免觸犯規定被罰款,影響出國的好心情。
配合113年7月1日化粧品不分類管理時代來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於同日廢止「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規定,國人自該日起在國外購買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化粧品入境時,仍需留意海關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相關規定。
食藥署提醒國人,國外旅行購買之個人自用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國外購買的化粧品無中文標示,如果使用後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需自行向國外求償。
依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專供個人自用之醫療器材,符合下列品項且未超過數量上限者,得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且以半年一次為限:
- OK繃:合計不超過60個(片)。
- 液體OK繃:合計不超過4條(罐、瓶、支)。
- 醫用棉棒:合計不超過200支。
- 衛生套:合計不超過60個。
- 衛生棉條:合計不超過120個。
- 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
- 矯正鏡片:合計不超過1副。
- 醫用口罩:合計不超過250個(片)。
食藥署說明,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在非供販賣,且符合下列2情形時,才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 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 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出遊備藥:健康保障、旅途無憂
- 解熱鎮痛藥:
如乙醯胺酚類(Acetaminophen)及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藥(包含阿斯匹靈(Aspirin)及布洛芬(Ibuprofen)),能有效緩解頭痛、牙痛、經痛、關節痛等疼痛,並具退燒功能。 - 抗組織胺藥:
可用於緩解過敏症狀,如流鼻水、皮膚過敏等。短效型和長效型抗組織胺的選擇需要根據個人情況謹慎使用。 - 暈車藥:
乘坐飛機、輪船、長途巴士或汽車時,動暈症狀如頭暈、腹部不適、噁心嘔吐等,暈車藥可以有效緩解這一類症狀,但需注意可能引起的嗜睡副作用,尤其是與抗組織胺藥同時使用時,更需謹慎。 - 腸胃用藥:
腹瀉、便秘等問題在旅途中並不少見,備上適量的腸胃用藥可以應對這些突發狀況。 - 外用藥膏:
攜帶蚊蟲藥膏或外傷藥膏有助於減少紅熱腫痛的不適和感染風險。
個人用藥建議與特殊情況應對
如果對藥品選擇有疑問,建議諮詢鄰近社區藥局的藥師,獲取專業建議,此外,若有慢性病的患者,應記得攜帶平時服用的慢性病藥,以避免因用藥中斷而影響病情。若是預計前往衛生環境較差或有流行病風險的地區,建議提前到旅遊醫學門診諮詢,瞭解是否有需要特別準備的藥品或需要提前施打的疫苗,做好行前相關準備。
攜帶藥品入出境,相關規定「藥」注意
返國旅客攜帶藥品入境,需注意「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限量規定,攜帶藥品屬於非處方藥者,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而攜帶藥品屬於處方藥者,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攜帶藥量以2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攜帶藥量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以6個月用量為限。
民眾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自身有在使用慢性病藥或管制藥品且有隨身攜帶出國之需求,應記得攜帶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另外,於國外購買當地藥品回國,要注意藥品是否含有我國管制藥品成分。再者,各國管制藥品規定不一,民眾出境時除需注意欲前往目的國相關規定外,亦需留意回國時管制藥品攜帶入境之規定。
最後,食藥署提醒,出國後攜帶藥品入境,僅能供自用,不得販賣,違者將可依藥事法第27條及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亦有可能涉及同法第83條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