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員工和國中少女狂作「90次運動」!獲輕判原因原來雙方是這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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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劭/綜合報導

一名15歲國中少女前年(109年)在臉書認識加油站員工邱姓男子,兩人互動成為男女朋友後,僅在短短半年的交往期間內,兩人在車上及住處「作了90次運動」。少女父母發現女兒有異,決定報警提告,邱男遭判有期徒刑2年6月。邱男提出上訴,今(22)高等法院考量邱已賠償75萬元和解成功,獲得對方原諒,改判1年6月、緩刑4年,可上訴。

加油站員工與國中少女臉書相識,在交往期間內,2人多次「作運動」。(示意圖/PAKUTASO)

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在加油站擔任員工,透過臉書認識15歲的少女,兩人結識後進而成為男女朋友。雖然明知少女未滿16歲,邱男還是在109年4月8日至同年10月31日交往期間內,以每週3次之頻率,作了90次「兩人運動」。

事後少女父母發現,少女異狀,決定怒告邱姓男子。法官認為,邱男犯行時間在交往時間內,源自2人交往的情侶關係,罪行不嚴重。但他明知少女未滿16歲,思慮尚未成熟,仍與她發生關係,雖未違背少女意願,仍對少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不良影響。且迄今未與少女達成和解,也未獲得少女及家屬原諒。決定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邱男認為,兩情相悅之下,法官判決判得太重,決定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間,高等法院考量,邱男與少女及父母已賠償75萬元和解成功,也獲得對方同意原諒,今(22日)改判邱1年6月、緩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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