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姓男子以94公里的龜速行駛在最高速度110公里的南二高行駛屏東麟洛路段行駛,遭警告發後卻表示是看到前有紅斑馬警車停在槽化線內才減速慢行,但法院以國道警察於國道轄線值勤依法執行公務不受標誌、標線之限制,並未違法,龜速行駛內車道原本就不當,維持裁罰結果。
為維持國道交通順暢,警方目前正全力取締慢速行駛在中線快車道的龜速車,並祭出3000元至6000元的罰鍰,2018年9月21日13時47分許,國道五隊發現白姓男子駕駛貨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408.3公里屏東麟洛路段時,以時速94公里的龜速行駛在中線,由於該路段的最高限速為110公里,警方遂以龜速車告發白男並裁罰3000元、記點1點。
白男申訴未果提起行政訴訟指出,當時他剛加速從慢速車道切換內側車道準備超車,突然看見前方有部國道紅斑馬警車異常停放於槽化線,由於停放位置並不在一般公務值勤位置,他基於經驗法則、行車安全才降速查看是否前有事故,且警方在槽化線值勤應屬違規。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根據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僅規定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如何選擇值勤地點位置,仍有賴執勤員警就當時現場狀況決定,員警根據取締勤務及值勤安全選擇在槽化線值勤,並無不當,況且內線道原本就不允許龜速行駛,維持原處分判決警方開單有理。
中時 陳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