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陳以信今指出,近日美國在台協會(AIT)發言人有關台灣主權地位發言不當,不僅有害台灣,更不符合美國戰後對台主權歸屬定位的歷史真實。他強調美國政府已在1954年所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確認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並在1982年雷根政府「六項保證」中,確認此項對台主權認定的長期立場並未改變。

陳以信今(15)日在臉書公開表示,他最近看到AIT發言人對有關台灣主權地位的發言,指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舊金山和約」「這些文件都沒有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陳以信認為其發言錯得離譜!因與美國政府在戰後條約中對台灣主權所採取立場並不符合。
陳以信指出,前總統馬英九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批評相關說法是違反1982年美國雷根政府「六項保證」。他認為蕭旭岑說法是正確的,因為「六項保證」中第四項載明:「美國對台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但蕭旭岑並未說明這項立場最初如何界定。陳以信說明,其中美國對台灣主權歸屬認定的關鍵,在於1954年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陳以信回顧這段歷史,美國總統杜魯門雖曾在1950年6月韓戰爆發後,為避免美國介入中國內戰,曾公開表示過「台灣地位未定論」,但這是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與1952年「中日和約」簽署之前。而在兩和約簽署後,美國再未表達台灣主權未定立場。陳以信指出,尤其1954年在美國華府所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便是美國政府對台灣主權回歸中華民國立場的重新確認,而美國主張台灣地位未定的短暫階段正式結束。

其次,陳以信說明,美國對台灣地位的認定明確記載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之中。該約第六條為適用的領土範圍,明定:「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就美利堅合眾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於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第七條更寫明:「中華民國政府給予,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接受,依共同協議之決定,在台灣澎湖及其附近,為其防衛所需而部署美國陸海空軍之權利」。
陳以信指出,此二條文充分證明美國政府已認定「台灣與澎湖」為中華民國領土,而美軍在台澎駐軍或用兵的權利,是來自中華民國政府所給予。陳以信強調,自此條約簽訂起,美國不再將台灣主權視為地位未定,而是非常清楚認定由中華民國政府所擁有,並透過雙方簽署共同防禦條約所正式確認。
陳以信補充說,就此條約背景來看1982年雷根政府宣布「六項保證」時所說:「美國對台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他指出這項「長期立場」,就是指從1954年「防禦條約」簽署時,確認美國承認台灣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的立場,而且美國透過1982年的「六項保證」再行確認。他強調,就算「防禦條約」在1979年被美國與大陸建交所廢止,但美國在戰後重新確認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的歷史不容否認,而這項長期立場美國也承認沒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