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要求「政治團體」婦聯會在本月27日轉型政黨,否則將被迫解散,婦聯會決意拒絕,聲請停止執行,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不符法定要件,今裁定駁回,可抗告。
《政黨法》2017年12月6日公布施行後,內政部依該法規定,限期「政治團體」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婦聯會也包括其中。婦聯會因未在法定期限前轉換,內政部去年12月24日發函通知,要求4個月內補正,否則將依法廢止婦聯會,本月27日就是期限。
婦聯會不服,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今年1月22日並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北高行認為,因婦聯會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章程修正,轉換為政黨,課予婦聯會4個月內依法完成的義務,確實屬於行政處分;若屆期仍未履行,內政部將再視情況,決定是否廢止婦聯會「政治團體」立案。
北高行指出,因原處分還不到廢止立案的地步,婦聯會存續自由並未受侵害,內部事務、外部活動都還沒受影響;雖對於婦聯會續為政治團體有所千涉,但婦聯會已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設立與慈惠公益等相關的財團法人,目前審核中,難認原處分對婦聯會的結社、言論自由造成難於回復的損害。
此外,原處分尚未損害婦聯會財產權,也沒有為公益而須停止執行的必要,且在原處分之前,婦聯會擁有2年修正期間,北高行認定不構成急迫情事,與停止執行法定要件不符,裁定駁回。
中時 黃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