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殺警案的鄭姓凶嫌,被法院認定行為時不能辨識行為決判無罪、監護處分5年,引發社會上對精神疾病犯罪保安處分修法熱議,法務部日前完成修法草案,現行《刑法》規定5年以下的時間不變,但是,檢察官可於期限屆滿視必要情況向法院聲請延長3年、次數不限,直到沒有再犯之虞為止,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
嘉義殺警案鄭姓凶嫌被嘉義地院依《刑法》19條認定行為時不能辨識行為決判無罪,再依《刑法》87條施以監護處分5年,社會普遍認為精神疾病者犯下社會重大刑案,依法不罰後,監護處分最多只有5年,將形成社會安全網的破口,修法主張延長時限,甚至修生監護的呼聲不斷。
法務部展開修法作業,在殺警案宣判後2周內,高效率的將部版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部版草案規定,精神疾病犯下社會重大刑案,依法判決不罰並施以監護處分後,檢察官可在監護期限屆滿前視受監護對象有無必要延長時間,向法院聲請許可延長,一次最多3年,聲請次數不限,並對受監護對象每年進行精神鑑定,評估有無必要繼續執行,直到沒有再犯之虞為止。
同時,執行中的受監護對象如果經專業鑑定無再犯之虞,檢察官認為無繼續執行必要,也可向法院聲請免除執行。
中時 張孝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