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遭起訴京華城案,移審獲30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更裁7000萬元交保加戴電子腳鐐,檢方再抗告,昨(2)日翻盤更裁羈押,最長可能羈押5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條第3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銅條第4項規定:「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媒體引述法界人士計算,柯文哲一審期間的羈押期限,第1次裁定羈押3個月,可延押6次、每次2個月,也就是最長可達15個月,另外二審高等法院最長也可羈押15個月,三審最高法院則可羈押5個月,以此計算,柯文哲最長會被羈押35個月,不過案件若撤銷發回更審就重新計算羈押期間,不論如何,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最長就是羈押5年,若案件審理5年仍未判決定讞,屆時柯文哲將無條件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