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發生駭人聽聞的縱火殺人案,黃姓男子因紋身糾紛,在警局前朝被害人潑灑汽油並縱火,造成對方嚴重燒傷後不治。最高法院日前審理此案,維持一、二審判決,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根據檢警調查,黃男原本與被害人是朋友關係,曾介紹胞弟為被害人提供紋身服務,但雙方就紋身工作完成與否產生爭執。2023年7月24日,黃男事先在雲林縣購買火柴及桶裝汽油,約被害人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外路旁見面談判。
當被害人抵達現場後,黃男立即朝對方潑灑約8.5公升的汽油,兩人隨即發生爭執,黃男並用右手掌摑被害人左臉頰。隨後,黃男點燃火柴朝被害人站立處丟擲,瞬間引燃地面及被害人身上的汽油,造成被害人全身大面積二至三度燒燙傷。被害人經路人報案,由消防人員緊急送醫,但仍於26日不治身亡。
一審及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黃男犯罪手段凶殘,造成重大傷亡,雖然他在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且平日素行尚可,但考量其犯後態度及整體情狀,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黃男雖寫下悔過書,並願意先行賠償20萬元,但遭死者家屬拒絕。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據了解,死者家屬曾向法院求處死刑。本案最終經三級法院審理後,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等情狀,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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