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年前擔任森林警察隊員警的蔡姓男子,收取廖姓及朱姓男子的賄賂後,洩漏森警隊勤務,讓對方躲過警方查緝,順利盜取森林中的扁柏、紅檜等,獲利達420多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將蔡男依貪汙罪判囚11年。可上訴。
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間,蔡男洩漏森警隊查緝勤務消息共20次,其中數次分別收受廖交付的賄賂5萬元,蔡男洩密讓廖、朱等人順利盜取森林主產物。
高院更一審審酌蔡男貪圖一己私利或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而分別為收賄、圖利及洩密之行為,對於國家森林財產之損害非輕,助長盜採森林主產物之犯行,且嚴重影響人民對於國家公務員之信賴,將他判囚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