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中心/綜合報導
屏東有一名男子和三名友人在某一間KTV飲酒聚餐,在凌晨時,男子看到有一位女生穿著短裙,就對她說,「要穿這樣不如不要穿」,卻被友人嘲笑,因此便藉酒意一路尾隨女子,之後便在某社區的地下停車場性侵得逞,後來法官認為男子為了一己私慾猥褻女子,男子最後被判罰有期徒刑3年又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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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在109年8月晚間,有一名男子和3名友人在屏東某KTV飲酒作樂到凌晨3點,他看見有一名身穿短裙的女子經過,友人就對他說不知道為何這名女子要穿那麼短,後來他聽聞後只回「要穿這樣不如不要穿」,隨後卻被友人嘲笑只敢說卻不敢做出任何舉動。
因為男子喝了酒,就藉酒賣瘋,一直偷偷跟著女子去某社區地下停車場,趁勢一手從背後勒住女子的脖子,一手摀住她的嘴巴,要求女子把內褲脫下然後交出來,女子當時不斷反抗,但男子仍不管她的舉動,依舊強暴猥褻得逞,後來女子趁他不注意時,趕緊搶回內褲逃離現場並且立馬報警,後來警方調監視器麵給女子指認,便立馬通知男子到案說明。
事發後,屏東地院審理,男子也坦承犯行,且從監視器畫面、性侵被害人調查表、輔英科大性侵害驗傷診斷書等都足以確定男子罪證確鑿;法官認定男子為滿足私慾,就趁女子獨自一人對她猥褻,缺乏對他人自主權尊重,並造成女子身心創傷,最後依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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