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通過反同婚三項公投案,挺同團體不滿,除提起訴願要求中選會撤銷公投案,由同婚釋憲聲請人祁家威等5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反同公投,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公投是補民主代議制度的不足,個人意志表達不受外力掌控,本件聲請不符行政訴訟法規定須具有急迫性、難以回復損害的停止執行要件,裁定駁回,可抗告。
中選會今年4月17日,審議通過三項公投提案,分別是:下一代幸福聯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提案1,「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提案2,「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提案3,「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前述三項公投提案通過後,引起婚姻平權支持者不滿,認為1、2案已違反釋字748號解釋,祁家威等5人,以公投將屆,擔心審理不及,同時聲請北高行停止執行。
合議庭審理認為,幸福盟的公投提案,不影響聲請人所進行的釋憲聲請、同性伴侶註記或他國結婚事實,祁家威等人主張是利害關係人,及審議結論通過幸福盟的提案,將造成難於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沒有舉證釋明。
公投法所規範的「公民投票」行為,目的在補民主代議制度功能上的不足,著重在國民多數意見的呈現,不是國民個人法益的保護,故投票權人並無依公投法而享有爭執舉辦公民投票決定行政作為的主觀公權利。衡酌公投權人對於公民投票案,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到場投票,及投票時所圈選內容,則個人意志表達並不受任何外力掌控,聲請人所稱系爭審議結論若繼續執行,將造成難於回復的損害,應屬其等推測公投程序可能發生的社會現象或影響,不是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受侵害,本件聲請不符法定要件,應裁定駁回。
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