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捷運女副站長 醉漢判賠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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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男子酒後在北市某捷運站出口滋事,打傷鐘姓女副站長,被依傷害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事後鍾女提告求償50萬餘元;台北地院判王男賠6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去年2月於捷運出口酒醉滋事,她與呂姓保全等候員警到場處理,但王男卻失控亂抓並毆打她,導致她嘴唇、右手腕、左手肘、左手大拇指擦傷等傷害。

鍾女控稱,事發後兩周她仍有頭痛、暈眩等情況,身心創傷嚴重,必須定期至身心精神科求診,向王男索賠醫藥費4000多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

王男辯稱,當天是與同事聚餐飲酒,對於一時激動傷害鐘女,感到後悔,願意賠償,他因此事遭公司解雇,目前靠打工賺取生活費,認為精神慰撫金50萬,金額過高,請求酌減。

法官考量雙方經濟、學歷、鐘女受傷程度等情況,判決王應賠鍾精神慰撫金6萬元。

中時 陳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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