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貴翔/綜合報導
桃園市某高中教官獲報有學生在校內吸毒、販毒,之後報案將人逮捕,結果家長竟向教育部陳情,教官因此遭記過2次,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高院判決發回更審。
據了解,該高中翁姓教官在2019年11月15日獲報,有學生在校內吸毒、販毒,教官立刻報警並配合逮捕學生,結果家長不滿向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教育局人評會竟也認為教官處置不當,決議記過2次。
翁姓教官認為他沒做錯,但提出申訴、訴願均遭駁回,於是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訴願、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但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翁姓教官表示,人評會沒有給他陳述意見的機會,而且主席、副主席態度惡劣,另外校內學務主任、輔導室主任、生輔組長、生教組長、班導師、輔導老師及社團課老師等人,為何均未列入議處名單?
教務部解釋,因教官得知事證後,第一時間沒阻止毒品交易,反而前往交易地點等待,違反教育者「預防勝於補救」、「教育輔導先於懲處」等原則,認為他構成「輔導服務學生,方法欠當,有違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翁姓教官有協助警方破案並保護學生,教育部裁量時卻未斟酌此一部分,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因此撤銷記過2次處分、以及訴願、申訴等決定,教育部上訴後,北高行認為需再釐清,因此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