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遭控接受性招待、涉及收受不正當利益,台南地檢署偵結起訴,但監委調查卻彈劾失敗,引發質疑。監察院今天(19日)回應,監察委員依憲法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只問事實證據是否完足,無關顏色。
監察院再次聲明,監察委員依憲法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只問事實證據是否完足,無關顏色。媒體報導有關「監察院搞藍綠雙標 淪為執政黨東廠」、「監察院成涉黃官員的遮羞布」等,顯非事實,監察院嚴正澄清。
一、有關陳宗彥彈劾不成立案,監察院已於113年3月21日發布新聞稿澄清,茲再次重申,彈劾案審查會就提案之案文及事證資料妥為審查,倘其案文、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
凡公務員經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由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時,係就其彈劾案文及違失事證妥為審查,倘其案文、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陳宗彥彈劾案係屬證據能力不足。
本院於113年2月20日就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前處長、民政局前局長陳宗彥涉違法失職情事一案,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審查決定彈劾不成立,本案提案委員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本件彈劾審查不成立即告確定,本院於113年3月13日對外公告審查決定書。
二、案關通訊監察譯文係臺南地檢署偵辦他案所取得之內容,並非針對陳宗彥案件之監聽譯文,為釐清事實,調查報告特別發函要求南檢併辦並查復。
本案調查報告經113年3月19日內政及族群、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42次聯席會議審查通過。其中,因案關通訊監察譯文係臺南地檢署偵辦他案(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所取得之內容,並非針對陳宗彥案件之監聽譯文。本院為取得與陳宗彥相關之直接證據,函請臺南地檢署提供陳宗彥本人案件之監聽譯文,惟該署函復已重啟偵查而無法提供。因此,委員會決議,將調查所得於113年3月25日移請該署併辦見復,以釐清案情。
本院持續不斷關注案件辦理情形,經113年8月8日內政及族群、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47次聯席會議決議,於同年月12日再次發文請臺南地檢署於本案偵結後函復本院。嗣經媒體批露南檢於113年8月15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續將俟該署資料到院後依規定續處。
三、監察院處理案件悉依憲法、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等規定行使職權,本於勿枉勿縱原則,審慎查察。本案後續仍將依相關規定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