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個世界因應著現代化的發展,政府機構、社會組織所擁有的權力越來越大,而多數人以為民主社會就是服膺多數的社會,覺得犧牲少數是不得不為,但這種簡略的社會觀不斷被挑戰、被修正。馬格利特的《有品社會》從羅爾斯《正義論》出發,進一步來做合理性區辨——建立分配正義的社會是大家的期待,但在此之前,馬格利特指出:「把有節制的社會(避免奴役或腐敗)放在首位,有品社會次之,正義社會最後。
這個次序是累進的,即有品社會必須先是有節制的社會,正義社會必須也是有品社會。」馬格利特提出的「有品社會」,一開始便下了定義:社會組織不羞辱人的社會。而之所以用反面定義,是因為正面定義會很模糊,比如「健康」,界定模糊或是各有說法,但「不健康」卻讓人較容易明白確切的定義分界。此外,消除人的痛苦也比讓人愉快更明確、更迫切。有品社會就是讓人民不會因為被組織和制度羞辱而產生痛苦的社會。
阿維賽・馬格利特《有品社會》被讚譽為:「自羅爾斯《正義論》問世以來最重要的社會正義著作。」社會正義並非我們以為的理所當然,是隨著時代需求而演進的。
【精彩書摘】
主流文化中的有品合宜 p.205-207
迄今為止,我一直在使用集體再現的概念來表示社會成員共同持有的表象,但這概念需要迴避。文化中羞辱人的再現問題與社會中的主流文化沉浮相伴,因為只有主流文化才有能力從社會整體上接收和排斥人。主流文化的概念包括兩種含義:其一,社會中佔據統治地位的群體文化,是有權決定誰從屬該社會和誰不從屬該社會的文化。在這一條件之下,社會中還會存在有其他的群體文化,它們與主流文化共同存在,但其重要性要低一些,甚至於根本不受人重視。其二,有一種適用於全社會的文化,這個文化由佔社會統治地位的群體決定,並受到該群體的控制。本書所使用的集體表象概念涉及第二種含義的文化,即佔社會統治地位的群體決定並控制的主流文化。
我認為,一個社會只有當它的主流文化,不包含社會組織主動並有系統地使用的羞辱人的集體再現時,才是一個有品社會。
這隨即帶來一個問題:如果有品社會的文化需要限制羞辱人的集體再現,會使得有品社會轉化為,不讓其社會成員詛咒他人的清教徒社會,一種其心靈的純潔與「嘴巴乾淨」相結合的社會嗎?追根究柢,這種清教徒主義的當今世俗翻版就是「政治正確」運動,其只允許非侮辱性的政治正確表達。
限制羞辱人的表達方式,其風險在於會創造表面上尊重人的虛偽的社會,使其成員認為他們不能公開表達的思想是有害的。我們的擔心是,在這個社會中,人民不能直接地表達厭惡,這也許比公開表達更為糟糕,因為這種厭惡會被掩蓋在尊重之中。如果人民都在揣摩他人的羞辱人的想法,還不如讓他們在可以公開的地方發洩為好。但是,即使我們不考慮哪一種社會(有品但有虛偽文化的社會,或者不是有品但沒有虛偽文化的社會)更好,用限制表達手段來阻止羞辱是否正確,這一般性的問題仍困擾著我們。
我相信,我們在這裡討論的有品社會與文明社會之間,是有很大差別的。(我認為這種區別相當於沒有組織性羞辱,和沒有個人羞辱之間的區別。有品社會是不存在組織羞辱的社會,而文明社會則是不存在個人羞辱的社會。)儘管必須特別警惕試圖限制個人自我表達的方法,以及他們在使用集體再現時可能採用的羞辱或汙辱人的方法,但仍沒有必要對限制組織的表達如此謹慎。我把代表某個組織的個人所做的聲明或通知也包括在這一類中,此類說話者不僅包括組織的官方發言人,也包括在組織中擔任相似角色的人,其被合理地認為說話要有美德。
(本文摘自《有品社會》/大塊文化出版)
【作者簡介】
阿維賽・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
普林斯頓高等研究院的喬治凱南教授,以及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的舒爾曼榮譽哲學教授。政治哲學家、著名倫理學家,著有《記憶的倫理》(The Ethics of Memory)、《有品社會》(The Decent Society)、《偶像崇拜》(Idolatry)等,與伊恩・布魯瑪(Ian Buruma)合著《西方主義:敵人眼中的西方》(Occidentalism: The West in the Eyes of Its Enem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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