豔陽刺眼失準頭 倒車碰一下成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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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三分局交通分隊,日前接獲1件交通事故案件,51歲吳姓男子向警方報案,稱自己將車停在東區東英路某巷內,取車時發現愛車有道不明的擦撞痕跡,懷疑車輛遭撞,便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查到23歲曾姓女子開車擦撞卻離開,最後遭警依肇逃違規行為。

曾女到案時向警方表示,當時太陽太大,照後鏡白茫茫,讓她不慎與停在巷口旁的車發生碰撞,原本想留下電話給對方,但因車上的乘客說不用留,所以自己也就離開現場等語。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曾女在事故地點倒車時,疑似未注意到後方車輛,直到發生碰撞才察覺有異。

警方指出,曾女不慎擦撞吳姓車主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負駕駛責任,卻推說乘客告知不用留電話,摸了摸對方車就離開,警方勘驗雙方的車損,確認擦撞痕跡,對曾女說法不予採信,依規定舉法其「交通事故發生未依規定處置」。

警三分局交通分隊長蔡興邦表示,曾姓駕駛車輛擦撞上吳姓車主自小客車,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但擅自離開車禍現場,將依規定舉發。

中時 張妍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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