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竹山鎮前鎮長黃丹怡涉貪案宣判 她無罪但主秘洪丞俊遭重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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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全案經過3年多的訴訟!南投縣竹山鎮前鎮長黃丹怡,及主秘洪丞俊,涉嫌在任職期間透過「白手套」,向包商收回扣,上至1289萬餘元的工程案,下至9500元的採購案,通通要了百分之5至百分之12不等的回扣,南投地方法院合議庭今(28日)宣判,洪丞俊遭判15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黃丹怡則無罪。

南投竹山鎮前鎮長黃丹怡涉貪案,她獲判無罪。(圖/翻攝黃丹怡臉書)

據判決書資料,洪丞俊自2016年5月18日起擔任竹山鎮公所主秘,利用其經辦「竹山第13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竹山鎮富州社區活動中心增建工程等2件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南投縣竹山長期照顧多功能社福服務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規畫設計及監造服務」、「竹山綠帶工程」、「竹山桂林山水工程」等採購案之機會,單獨或共同要求、收取回扣達6次,「竹山第13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收取回扣5萬4000元、「竹山綠帶工程」收取回扣10萬2000元、「竹山桂林山水工程」收取回扣為24萬1200元,另兩件標案部分均收取回扣未遂,洪丞俊則始終否認有索賄拿回扣等情事。

法官審酌相關證據,依據通訊監察譯文、帳冊、多位證人之證述,及卷內採購案等證據資料,依然認定洪丞俊上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既遂、未遂犯行罪證明確,痛批其「濫用職權」、「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且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不佳,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並就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但黃丹怡的下場就與洪丞俊截然不同,南投地院的法官認為,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在起訴時,認為黃丹怡與洪丞俊就其他標案共同要求、收取回扣,同樣涉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地院則認為幾位證人之證詞「與卷內事證不符」,也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證,不足以認定黃丹怡、洪丞俊此部分起訴犯嫌已達無合理懷疑程度,故就此部分判決黃丹怡、洪丞俊無罪,黃丹怡看來是全身而退,洪丞俊則得面對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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