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籍張姓女子來台會臉書朋友,認識14歲的少女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被控妨害性自主罪,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張女辯稱不曉得對方年紀小,未滿16歲;少女母親則證稱,女兒在臉書註冊時,有將年紀登記較大一點,法官認為,張女無法辨別少女年紀,判張女無罪。本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張女2015年12月透過臉書認識只有14歲的女被害人,2016年1、2月來台後,8次在商旅、少女住處與她發生關係;2016年5月少女母親察覺提告,檢方將23歲的張女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起訴。
北院審理時,張女坦承與少女發生關係,但稱不知道對方年齡;張女說,少女臉書的帳號顯示「年齡已超過20歲啊!」,否認犯罪。
法官傳喚少女母親,查證少女如何使用臉書,少女母親證稱,女兒在國小時設立臉書帳號,因未滿12歲不能使用臉書,所以就把年紀寫大一點,且女兒國小好幾位同學都把年紀寫得大一點。
法官因此認為,少女顯然有意對外隱匿自己的真實年齡,且剛交往不久的情侶,未必能確知對方年紀,難以證明張女與少女發生關係時,知道少女未滿16歲,因此判張女無罪。
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