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消防局前年潛水複訓發生溺水事故,31歲翁姓男隊員在仁義潭執行訓練時不幸喪生,慟失愛子的翁氏父母聲請國家賠償。嘉義地方法院15日宣判,認定負責規劃訓練計畫的黃姓安全官與執行訓練的李姓總教官均無過失,駁回翁員父母的國賠聲請。法院同時建議內政部消防署應制定統一的潛水訓練、證照制度標準,強化裝備與科技運用。
事故發生於前年9月13日下午,嘉義縣消防局第二大隊在仁義潭進行潛水複訓,當時進行U型定點搜索訓練。翁員與張姓隊員一同下水,張員因換氣過度提早浮出水面,但翁員未隨之上浮。經搜救人員下水搜尋,20分鐘後發現翁員已失去生命跡象,法醫相驗確認為溺斃。
事後翁氏父母向涉案人員提出過失致死刑事告訴。檢調單位委由專業機構進行鑑定,結論為排除環境、機械及人為因素,並無重大瑕疵。檢察機關據此對李員及黃員作出不起訴處分,翁氏父母聲請再議仍遭台南高檢署駁回。
翁氏父母隨後依國家賠償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及法定遲延利息。經一審審理宣判,法院駁回該聲請。法院審理後指出,當日訓練流程為學員自A點下水垂直下潛至水庫底A1點,再沿繩索橫向搜索至訓練點B,最後沿繩索垂直上浮。A1與B點均有教官在水底待命,下水前學員已複習水下手勢、握手溝通及沿繩索移動等要領。
法院認為黃姓安全官依循內政部消防機關水域救援訓練安全規範、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及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等規定規劃訓練計畫,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難認有過失。在場李姓總教官、高姓授課教官及蔡姓安全官,均具備ADS救援潛水、水上救生教練、救生員或高級救護技術員等專業資格;仁義潭長期作為嘉義縣市消防單位潛水訓練場地,同時為當地溺水案件救援熱點,場地並無不當之處。
法院進一步指出,照明設備、夥伴繩、照應索或標示浮球並非規定必備裝備。所有學員均接受勤前教育、了解自身身體狀況,且無強迫下水情形,學員清楚訓練內容。根據證人證詞,翁男第二次下潛與張姓隊員搭檔,張男從B點上升至B1點途中身體不適,曾以手勢與翁男確認後先行上浮,張男浮出水面後發現翁男未隨之上浮,張男也有透過握手向翁男傳達身體狀況。
儘管判決認定訓練無過失,但法官審酌翁男在訓練中喪失生命,對家屬造成巨大悲痛,國家失去寶貴人才,並導致參與訓練的消防同仁承受心理壓力,因此建議內政部消防署應制定統一標準,建立公共安全潛水專業體系、分級訓練與證照制度,並編列預算強化裝備與科技運用,讓公務人員「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