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現役少校男軍官小學同學會過後,與自稱離婚心情不佳的已婚林姓女同學,一起到摩鐵「續攤」,發生性關係後,被女方丈夫控告妨害家庭,但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在當時認知下,軍官以為人妻已離婚才與她上床,依無罪推定,判其無罪。
●法律評析
在通姦罪尚未除罪化前,有配偶之人與第三人為性行為,他方配偶可以依刑法通姦罪、相姦罪向二人提告。刑法上有將通姦行為納入處罰規定,立法目的在於期待以刑罰效果嚇阻有配偶之人與在外之第三人為性行為,進而維護婚姻家庭的圓融和諧、以及夫妻間忠貞義務。然而需思考的是,一個會在外通姦之人,可見其原本的婚姻關係已生裂痕,不能期待其會顧慮受刑法處罰而轉而回歸婚姻家庭,使得婚姻關係回復圓滿狀態。所以通姦罪之立法目的是否得以刑法介入獲得保障存有疑問,且在現行實務上,法院對於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通姦罪,多處以可易科罰金之刑期,不會進入牢房。而通姦之人其配偶亦得向其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責任,故通姦行為是否皆回歸民事規定亦有討論。
本件林姓女子與丈夫婚後感情不睦,已分居、僅未辦理離婚手續。此次因先生透過友人贈送林女住宿券設局,林女才進而與陸男外出過夜出軌,林女跟丈夫的婚姻關係早已破鏡難圓,法院認為,不宜對林女判處過重刑罰,因此以通姦罪判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依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另外陸男供稱因為林女告知其已離婚,而相信林女非有配偶之人,且法院查閱林女的臉書、LINE訊息,皆未發現林女的感情狀態有所記載,故認定陸之供詞可信,其因不知林女已婚而與之發生性行為不構成相姦罪,判決陸男無罪。
中時電子報 文/天秤座法律網、編輯/黃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