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今日(28)日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國會改革釋憲案進行專案報告。立委詢問周萬來對釋憲案的看法時,周萬來回應,他個人認為可能對立法權有過大限縮。
司法院憲法法庭在25日針對今年度立法院第一會期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釋憲案作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隨即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針對「國會行使職權之困境與未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周萬來在報告中表示,有關立法程序部分,憲法法庭認為雖存有瑕疵,但尚未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他認為關於立法院議事表決方式的決定及實際運作,憲法法庭肯認屬於國會議事自律的範疇。在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將其常態化、指定國情報告內容或要求總統答復部分均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對此判決也予以尊重。針對質詢部分,周萬來認為,判決結果則與修正前的原條文幾乎一致。
針對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周萬來則認為,憲法法庭基本上肯認人事同意權審查程序屬國會自律範疇,原則上合憲;另被提名人於書面答復相關問題及列席說明與答詢前,不負任何具結義務,且不得裁處罰鍰,本院在相關審查程序後僅得為同意與否之決定。未來院會或委員會有關同意權審查程序,將以未經宣告違憲之新規定運作。」
針對立法院調查權部分,憲法法庭判決僅能以調查委員會行使,不得設調查專案小組,且調查範圍限與立法院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事項。至於何者為「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周萬來則認為應屬立法形成權之部分,是否再修法作更明確性規範,尊重委員合議決定。
此外,針對聽證會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政府人員應邀出席屬政治責任,非法律義務與責任,人民於憲法上也無配合立法院行使職權的義務,因此不得以科處罰鍰或刑罰等方式強制。周萬來表示,因欠缺強制力或處罰機制,執行成效尚待觀察。
至於《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周萬來則認為,其他民主先進國家不乏相關立法例,因此,關於聽證會及「藐視國會罪」未來修法方向,均尊重委員合議決定。
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詢問,周萬來是否贊成憲法法庭的判決?周萬來回應,若撇開立法院秘書長的角度,他個人認為對立法權可能有過大的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