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宜潔/綜合報導
一名鄭姓男子去年前往酒店消費,竟趁著上班女郎酒醉、意識不清之際,將人抱到廁所洗手台上性侵得逞。直到出事後,酒店先是賠償1萬元給女郎,而鄭男則賠償5000元,但北院認為被害者被要求簽字拿錢不代表願意和解,最終仍依《乘機性交罪》判處鄭男3年3月刑,全案可上訴。

北檢檢察官指控,鄭男2021年3月6日傍晚,於台北巿大安區某間酒店820包廂消費,並與本來就認識的女郎、同行友人等一同飲酒。直到凌晨12時許,被害女郎因不勝酒力進入包廂廁所,沒想到鄭男竟也尾隨進入,接著趁對方意識不清之際,將她抱上洗手台乘機性交得逞。
事後,女郎覺得身心受辱,氣得轉告酒店人員要求報警,鄭男遭逮後也坦承犯行。判決書指出,被告因一己私欲,趁著被害人酒醉意識不清時強迫性交得逞,且被害人開庭還一度提出,案發後前往身心科求診的藥袋照片,可見其確實因此案造成嚴重心理創傷。
法官審理認為,被害人遭受性侵後,酒店及鄭男雖有各自支付1萬元、5000元和解,不過和解書書面卻只有被害人簽名,而被害人也聲稱是因「酒店要求」才簽字,不能算是雙方達成和解,故最終仍依《乘機性交罪》判處鄭男3年3月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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