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姓貨車司機行經台86線匝道因掉落一枚口罩遭裁罰1萬2000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決機關裁量怠惰、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撤銷罰單確定。

判決書指出,杜姓男子於民國114年5月3日清晨6時許,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台86線快速道路西向東台南匝道處。當時貨車車斗內載運一輛腳踏車,懸掛在手把上的一枚口罩因強風吹襲脫落,飛散掉落至後方地面。
後方車輛駕駛目擊後以行車紀錄器畫面提出檢舉,台南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審查後逕行舉發。台南市交通局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所載貨物掉落」規定,對杜姓男子開立1萬2000元罰單,並要求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杜姓男子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口罩僅為隨身物品而非載運貨物,且質地輕軟、對交通安全危害極低,直接予以重罰違反比例原則。一審法院審理後採信台南市交通局主張,認定口罩自車斗腳踏車脫落即屬貨物掉落,依法規在快速公路掉落物品之基準罰鍰即為1萬2000元,判決駁回訴訟。
杜姓男子提起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出現逆轉。合議庭法官指出,《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明文規定,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案發地點為匝道,行車速度與快速公路主線有別,且一枚口罩體積小、質地輕,脫落時未阻礙後方駕駛視線,亦未產生具體行車危險,屬於非典型違規情節。
二審法院認定,台南市交通局未考量違規情節輕重,僅因違規地點位於快速公路即機械式套用裁罰基準,處分具有「裁量怠惰」及「違反比例原則」之瑕疵。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終判決廢棄一審判決,撤銷原處分之罰單及交通安全講習,訴訟費用1050元由台南市交通局負擔,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