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上銬管束合法 二審逆轉免國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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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信義警分局5年前處理糾紛案件,員警將情緒激動的劉姓女子上手銙帶回派出所管束,劉女請求賠償50多萬元,台北地院判決信義警分局要賠12萬多元,但高院認為員警執法沒有不當或違法,逆轉改判免賠確定。

劉女主張,2015年7月19日下午3時許,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王姓警員前往她開設的童裝服飾店,詢問她弟弟的去處,雙方起爭執後,王姓員警竟當場對她施以掐頸、拖至店外摔倒在地之強暴壓制行為致她受傷。

劉女說員警要救護車將她送至忠孝醫院急救,派出所副所長又率警員至急診室強行將她上銬抬出醫院,帶回派出所管束,員警執行職務時對她施加故意不法之侵害,她要求信義分局負國家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判信義分局須賠償12萬2380元,但高院認定,劉女用手推員警胸部才發生拉扯,員警徒手壓制她是限制其行動之公權力具體措施,且她經診療認定傷勢尚輕,可證明員警採具體管束行為,尚未逾必要之限度。

高院指出,劉女在醫院急診室治療期間,有自行下床走動、高聲喊叫及有情緒激動、高聲喊叫的情形,醫院急診室為醫護人員救治急診病患之公共場所,警員將她抬離醫院帶到派出所內上手銬戒護,合於正當法律程序,不須負國家賠償責任,逆轉免賠。

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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