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黃姓男子34年前與吳姓女子離婚後,由吳女獨自養育兒子,前年他懷疑前妻與兒子有染,持利剪殺死對方,歷審認定黃男犯行惡劣、手段殘忍,但考量犯案時精神狀況問題,依殺人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63歲的黃男與吳女離婚後,前年因與吳女一起當臨時工,經對方同意到她位於苗栗縣竹南鎮住處同住,黃男懷疑吳與兒子有染,前年5月3日凌晨,趁吳女不注意時持剪刀朝她頸部猛刺,兒子聽聞吳女求助聲前往救助,並試圖搶下黃手上剪刀。
黃男趁兒子跌坐在地及倒臥水溝旁樹叢時,持剪刀猛刺兒子的頭頸處,直至對方因失血過多癱軟在地才罷手,吳女與兒子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歷審認定黃男殺人手段凶殘、令人髮指,但考量黃男犯案時行為能力顯著減低,對他殺害吳女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5年,殺害其子部分判處無期徒刑,合併執行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