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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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去年發生疑似霸凌案,導致一名員工輕生離世,立法委員因而提案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今(24)日上午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布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布《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圖/中天新聞)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布《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圖/中天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19條之1、19條之2,並修正19條、21條、102條、104條。

本次修正與增訂法條就「職場霸凌」予以明確定義。所謂「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凡有違規者,符合下列情節,應負責人員按情節輕重依法懲戒或懲處。一為「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二為「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三為「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針對提出安衛防護建議或對提出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員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知有霸凌情況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者,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新台幣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倘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發生重大災害,處應負責人員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涉及刑事責任者,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因考量機關首長若涉及職場霸凌更甚一般霸凌,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同案中也明確定義,應負責人員指機關首長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機關首長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人。重大災害則指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罰鍰由保訓會裁處。裁處權時效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就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因果關係的認定及裁處,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1。有關因果關係審認與裁處原則、審議程序及組成等事項由保訓會定之。

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屆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

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機關應將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及調查事證函送保訓會。該決定的調查程序與人員組成,有未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第1項所定辦法的規定者,保訓會得依職權要求機關重行調查。

公務人員因機關未提供安衛防護措施或提供的安衛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心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法定機關(構)非法定機關(構)、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依法從事公務,提起職場霸凌申訴,準用第19條至第19條之2及依第19條第1項規定,但不含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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