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5月間修正通過新設畜牧場必須距離村落500公尺、學校1公里,已送出的80件申請案全依新法加嚴審核,部分議員認為新法不應溯及既往,應重修自治條例,但議員意見兩極,留待下屆議會決定。
《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加嚴審核,從舊法距離村落300公尺、學校500公尺,各提高為500公尺、1000公尺,以致審核中的80案有八成都遭駁回,引起畜牧業者不滿,縣議會3日重新討論。
副議長蘇俊豪、議員江文登主張,80件申請案產值高達32億元,縣府應依信賴保護原則,法令不應溯及既往,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屏東縣都是如此,至於畜牧場密度可加嚴審核。
縣議員陳樹吉、蔡東富持反對意見,陳指出來大埤鄉設雞場、豬場都不是本地人,新設3場的畜養量就超過歷年的總和,晚上臭氣沖天;蔡則說,五月定期會才通過修正,本次又修豈不打臉自己,建議交由下屆議員裁決。
縣長李進勇答詢,他理解也同情畜牧業者的難處,但新舊法規適用問題必須依「從新」原則,法務部已經答覆,縣府無裁量空間,除非自治條例重新修訂。
兩派意見僵持不下,議長沈宗隆裁示本案「保留」,留待下屆縣議員處理。第18屆縣議會8次定期會,也於3日閉幕,本屆任期至12月24日。
中時 周麗蘭